商標注冊中主體資格證明文件
- 一.?主體資格證明文件
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是證明申請人具備申請資格的文件。申請人按照所辦理業務的具體要求附送相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:
? ? (1)?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,?應當符合?《商標法??第四條的規定。申請人所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已證明其符合規定的,?尤須另行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。申請人為內地
(大陸)?自然人的,?應提供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、?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復印件?(?申報類別以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)?等表明申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。
(2)以違反?《商標法??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、?第十五條、?第十六條第一款、第三十條、?第三十一條、?第三十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請的,?異議人應提交其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明。
(3)?依據?《商標法??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注冊商標提出尤效宣告申請的,?申
請人應提交其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明。
(4)其他情況下,?申請人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即可表明其具備申請資格,?身份證明文件同主體資格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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